总经理手册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浅析

作者胡海明


2024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明确项目范围,鼓励民营投资。



总则明确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总则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前款所称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明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2.推进公平竞争,禁止违规经营。



总则明确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禁止不公平竞争行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许经营实施机构、金融机构依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融资支持措施,不应对不同所有制特许经营者区别对待。总则明确禁止在建设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企业需运营)明确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政府不兜底)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本金管理的规定和专项债券有关规定执行。




3.延长经营期限,保障投资收益。



总则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明确特许经营项目可以依法合规利用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将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明确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方式产生的效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经营者所有




4.加强违规惩处,强化公职监管。



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统一收取的特许经营项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督促尽快补齐拖欠款额,造成损失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明确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向特许经营者收取、摊派财物的;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其他侵犯特许经营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明确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工作中变相增设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审批条件,违规延长审批时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泄露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职人员因前款规定行为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不正常中止,影响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持续性、稳定性,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二、建筑企业应对措施



选择优质投资项目,推进重点城市深耕。紧盯以大城市群和都市圈为核心的一线城市、强二线城市、区域中心城市或全国百强市、区、县,结合企业业务特点与区域经营特点,选择经营业绩相对较好、政府资信相对较好的重点城市,明确特许经营业务方向,与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加强对接联系,积极获取特许经营项目信息,精准测算投资运营收益,全面评估项目风险,明确风险应对措施,从经营源头控制风险,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投标,整合优质资源分担风险,组建联合体实施项目。通过在重点城市投资运营特许经营项目,与当地政府或平台公司建立长久互信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稳步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积极拓展工程承包类项目,全面提升重点城市经营规模,推进重点城市深耕,与重点城市共同发展。

640.webp (11).jpg

加强优质民企合作,双方共同发展壮大。结合企业业务特点,重点聚焦发改委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加强与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细分市场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地方民企高层对接联系,发挥国企品牌与资金优势、民企专业技术与成本控制优势,通过“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组建联合体拓展优质的特许经营项目,通过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投资参股优质民企、联合组建合资公司等方式,与优质民企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共同分享项目收益,与优质民企共同发展壮大。

培育运营管理能力,全面降低运营成本。结合企业业务特点,建立运营管理体系,培育运营管理人才,强化运营监督考核,加强运营机构对接联系,建立运营机构资源库与专家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培育战略合作运营商,推进运营管理人员、专业运营机构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可研测算论证、设计优化等相关工作,在保证质量、安全、品质的前提下,通过设计优化降低建造成本、运营成本,推进设计、建造、运营衔接,实现建造成本与运营成本最优。



欢迎转发,禁止以本文编辑版本转载,如需转载请与【慧朴精益建造】微信公众号联系开白名单,021-61997709



客服

电话客服

021-61997709

联系邮箱

hywit@hywit.com

反馈

置顶